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6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上证消
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消费80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 ETF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指本基金,即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消费8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的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消费80指数。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为上证消费80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上证消费80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
的指数的成份券;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
消费8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上证消费
80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购赎回上证消费
80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
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上证消费80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上证消费80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上证消费80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
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购赎回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
定冲击。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销售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募集规模进行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
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
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
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
归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
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舍去,舍去
部分归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
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