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 8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1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3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
十、基金收益分配 ......................................................................................................................... 18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 19
十二、基金费用 ............................................................................................................................. 20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1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2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2
十六、禁止行为 ............................................................................................................................. 22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2
十八、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23
十九、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25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 2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26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8年
8月2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汇添富
精选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六)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以下无特
别说明,均包括exchange traded fund, ETF);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
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
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与固定收益、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政府
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因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所得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
后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
资于美元债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美元债是指以美元计价的债券。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美元债的资产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
不低于80%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境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除上述组合限制中第8)、
14)、(6)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3、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4、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40%。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
职责。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对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责任承担应视主次托管协
议的适用法律、资产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市场惯例而定。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单独核算、独立运作,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境外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
托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履行。
6、托管人或其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资产托
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境内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境内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境外及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该交
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