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0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22
十一、基金费用..........................................................................................................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8
十五、禁止行为.......................................................................................................... 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0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31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3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4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合同
鉴于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43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130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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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泰保兴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人与华泰保兴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
有相同含义。如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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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
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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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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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4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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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除上述(1)、(9)、(11)、(17)、(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
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撤销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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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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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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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
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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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
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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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国人民银行取得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
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原件后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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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
的权限范围、授权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
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授权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
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如授权通知载明的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的时间,授
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或有权机
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相关登
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
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
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合
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指令执行完
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而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
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
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应当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
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
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及时、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或因错误认定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而暂缓或拒绝执行,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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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