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备案,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53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部分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本次修改所涉基金见下表,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53只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托管协议涉及的内容将一并修改。
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系因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序号 基金名称
1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 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1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4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长信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长信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长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长信医疗保健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6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7 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2 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7 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1 长信先利半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长信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4 长信利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5 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6 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7 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8 长信国防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9 长信先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0 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 长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52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53 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部分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部分基金或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将相应调整。
1、基金管理人将下述基金或份额类别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并将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序号 基金/份额类别名称
1 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E类
6 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8 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9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C类
10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
12 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C类
13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
14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
15 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17 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18 长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19 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20 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1 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
22 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
23 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
25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6 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
27 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
28 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
29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
32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
33 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6 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C类
37 长信先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长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举例: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调整
调整前: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2年 0.5%
2年<N≤3年 0.25%
N﹥3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为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调整后: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2年 0.5%
2年<N≤3年 0.25%
N﹥3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赎回费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为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2、转换业务涉及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等事项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的修改及部分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我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
网址:www.cxfund.com.cn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53只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24日
1.《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分级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但为确保基金平稳工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无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无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五、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8、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6和1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投资限制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8、11、15和16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投资禁止
无 (九)投资禁止及特殊交易行为
3、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无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时;
2.《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一、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的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的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无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十)拒绝或暂停支付赎回款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无
(十)拒绝或暂停支付赎回款的情形
1、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无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叶烨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2、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十一、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无 (八)投资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本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积极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本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积极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无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无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注: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3.《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