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且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对旗下五十一只基金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产品为:
序号 基金名称
1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5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0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1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2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14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6 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19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万家恒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万家鑫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7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万家瑞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万家恒景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1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44 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5 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6 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7 万家玖盛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8 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49 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法律文件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法律文件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各产品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法律文件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同时,依据《规定》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对上述基金中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45只开放式基金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并将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的是,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提出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上述51只基金的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询修改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或通过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转6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五十一只基金的修订内容说明
一、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释义 增加: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更新基金发起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1、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2、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8、联系电话:021-38909626 更新基金发起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一)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3、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5、注册资本:人民币294,387,791,241元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投资管理
(五)投资组合限制中第(2)款增加标粗部分:
(2)本基金持有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现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增加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增加: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第5点增加标粗部分,删除划线部分: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修订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第(2)款部分延期赎回中增加标粗部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增加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增加标粗部分,删除划线部分: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或部分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1)到第(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7)、(8)、(9)项拒绝申购情形时,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增加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增加标粗部分: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定期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增加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18、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二十六条增加
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更新管理人网站信息为:
www.wjasset.com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2、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内容 修改理由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在1.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中更新基金管理人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根据管理人实际情况修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在1.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中更新托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信息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294,387,791,241元 根据托管人实际情况修改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在2.1中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纳入托管协议制订依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3.1中增加:
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增加;
二、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释义 增加: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中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增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标粗部分: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增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标粗部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4、5、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增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增加标粗部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增加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1.基金管理人简况中: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修改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二)基金托管人的1.基金托管人简况中: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修改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根据托管人实际情况修改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中增加标粗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
基金的投资 (九)投资限制中增加标粗部分: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8、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增加
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增加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8.临时报告中增加: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二十六条增加
2、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内容 修改理由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中: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修改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二)基金托管人中: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修改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托管人实际情况修改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在(一)中增加标粗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增加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在(二)中增加标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