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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费用................................................................................................................................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
十五、禁止行为................................................................................................................................3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
十七、违约责任................................................................................................................................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9
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平
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释。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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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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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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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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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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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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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
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
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6.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7.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基金季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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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期报告、年报等报告中公开披露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信息。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
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8)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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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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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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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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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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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
“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
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
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
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
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
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
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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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
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
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
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
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
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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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
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
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
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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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
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
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银企对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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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本
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
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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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
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
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T-3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
金(T-3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T-3日基金转换转
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
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
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六)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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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2、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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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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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托管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净值差错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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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出错,基金托管人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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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披露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披露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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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
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E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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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
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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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发布。
(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五)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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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六)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七)侧袋机制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3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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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C类、E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证券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
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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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C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2-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保
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不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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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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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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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名称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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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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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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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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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
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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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
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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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1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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