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国都智能制造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33 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蕴含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符,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
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
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
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
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认购基金份额
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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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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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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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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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除外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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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1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309 号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4 号
注册资本:530000.0009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股权结构:
序
号
股东名称
增资后持股比例
(%)
1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3.33
2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9.59
3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7.69
4 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5.13
5 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3
1
王少华先生原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017 年 8 月 1 日王少华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王少
华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任,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选举翁振杰董事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董事长。翁振杰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尚需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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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前五大股东,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 部门设置情况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对包含基金在内的各类金融产品和业务
(含基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创新业务、柜台业务等)的开发、销售和运作的重大事
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
会对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基金管理部负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部分别设有投资部、研究部、运营部和中央交易室四个二级部门: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的投
资运作,具体包括行业和上市股票投资,固定收益市场的投资,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研究和
投资业务;研究部负责根据经济、政策、股市情况,为投资部提供投资策略,并负责对各基
金产品进行绩效评价;运营部负责根据监管机构及产品合同的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披露、传
达、解读监管机构的各项政策;中央交易室负责根据证监会、交易所、协会以及公司的相关
法规和管理办法,负责各公募基金产品的日常交易与复核工作。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军先生,董事,本科。曾在上海市崇明县马桥公社插队;上海市第二商业局财务处主
任科员;上海商联房地产公司总会计师。现任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玲女士,董事,博士。曾任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副主任科员;中共山东省委企业工
作委员会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副调
研员;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部
长、战略发展与信息数据中心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现任山东海洋
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于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部;曾任华通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二部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三部部门经理;国华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国华能源投资
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京林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北京市审计局科员;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
主管;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经理助理、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北京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经理、资产运营
部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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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振杰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解放军通信学院教官,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等职务;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晓艳女士,独立董事,本科。曾任职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财务管理系财会教研室主
任;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系财会教研室主任。现任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
院副教授、工商系主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龚志忠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在云南省轻工业学校担任教师;四通集团公司
任法务部副部长。现任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荆霞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在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分校财会系担任讲师。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敬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教师(副研究
员)、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江厚强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财务部员工、期货部
副总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投行部经理;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航天科技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韩新梅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红艺铝制品厂主管会计;北京市海淀
区京海农工商公司会计兼统计;北京市海淀区欣华农工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经理、行政管
理副主任。现任北京市海淀区欣华农工商公司监事会主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彭铭巧女士,监事,硕士。曾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职员;特区时空杂志社职
员;国泰君安证券海口营业部职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玉江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邯郸矿务局王凤矿财务副科长、科长,邯郸矿业集团有
限公司结算中心会计、副主任、主任;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与资本运营部长。
现任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操家明先生,监事,本科。 曾任安徽省蚌埠市饲料公司财务主管会计;安徽省蚌埠市粮
食局财务管理副科长,上海市腾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财务、投资经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
国都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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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总会计师、深圳市远为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上海裕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跃武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人行北京市分行职工中专学校、北京银行学校教师,国
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科员,人行北京市分行副处长,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
陈志红女士,监事,硕士。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科员、主任科员,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赵远峰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机电部自动化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信息系统维护工程师、东四营业部信息技术主管;国都证券电脑中心总经理、信息
技术总监、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经纪业务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刘仲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安徽财贸学院计算中心教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务筹建负责人、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干部;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营
销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
行副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曲宏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铁道部科学研究院运输及经济研究所科管室副主任、
副研究员;铁道部财务司职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行经理;国家开发银行投资银行业
务组投行综合业务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债券业务总部总经理;
河北省国际信托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国都证券总裁助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魏泽鸿先生,副总经理、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硕士。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职
员;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部门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阳路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兼经纪业务总监、合规与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现任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谢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中心经理,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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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道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并购部高级经理,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裁,
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部联席负责人。现任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蔚女士,财务负责人,本科。曾任上海远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会计;光大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主管会计;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计
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结算存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负责人。
朱玉萍女士,董事会秘书,本科。曾任空军部队战士、学员、区队长、新闻干事;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