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修改的内容正式执行,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于该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为1,276,188,248.02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或(021)60366818
网址:www.gtsfund.com.cn
特此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
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订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
的风险等。
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释义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
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新增: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
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无效或不成立,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将投资人已交付的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
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新增: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
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者怠
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 的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具
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