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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3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用途
新增: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4
的情形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
发生上述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5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6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
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延期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
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0 个
工作日和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
述 5%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0 个
工作日和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前述 5%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7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
除第(9)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
新增:
(13)在开放期内,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2)、(9)、(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8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9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0
《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富国聚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0 个工作日和
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0 个工作日和
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11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
增加:
13、在开放期内,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12
除第 9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第 2、9、13、14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增加: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13
告的情形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