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2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7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80
第二十四部分合同摘要...............................................................................................................81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
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
规则
39、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同一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6、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5、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
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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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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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及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
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和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并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登记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
Z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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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并登记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
份额类别,称为Z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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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投资人在认
购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按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的对应费率认购。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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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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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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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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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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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