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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4年9月13日修改《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有关“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的内容,同时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上述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修订托管协议的相关说明
1、为确保本基金修改托管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2、本次《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自2024年9月13日起生效。《托管协议》对应内容相应修改,并同步披露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修改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垂询相关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
附件:《泰康瑞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
金托管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四)基
金 申 购 、赎
回和基金转
换的资金清
算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代销
申购资金实行T+2日清算,赎回资金、赎回费、转出
款、转入款及转换费实行T+3日清算,直销申购资金
实行T+2日前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的资
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
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T-2日代销申购资金、
T-2日后直销申购资金及T-3日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T-3日赎回资金、T-3日应付
赎回费、T-3日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
交收额。 ……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代销
申购资金实行不晚于T+2日清算, 赎回资金、 赎回
费、 转出款、 转入款及转换费实行不晚于T+3日清
算,直销申购资金实行不晚于T+2日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的资
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
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代销申购资金、直销申
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赎回资金、应付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