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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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2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75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8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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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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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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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合睿金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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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等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
券投资基金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等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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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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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含)起 3 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
3 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该日 3 个月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40、月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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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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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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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起 3 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 3 个月月度对应日的
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日 3 个月月度对应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并
通过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和主动的投资管理,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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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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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等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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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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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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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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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
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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