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7
十一、基金费用 ..................................................................................................................... 4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5
十五、禁止行为 ..................................................................................................................... 4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0
十七、违约责任 ..................................................................................................................... 5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6
二十、其他事项 ..................................................................................................................... 5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8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
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
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
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
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
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
或此类短期理财类产品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
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和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存债除外);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
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
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
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除上述(10)、(11)以外,对于
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
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债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相关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
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
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天
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