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五、 基金的备案 .................................................................... 9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 ............................................................... 17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 基金的托管 ................................................................... 33
十一、 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 34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5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36
十四、 基金的财产 ................................................................... 44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 45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0
二十一、 违约责任 ..................................................................... 62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 ................................................................... 63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4
二十四、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65
二十五、 其他事项 ..................................................................... 66
二十六、 基金合同摘要 ................................................................. 67
二十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95
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订立《长盛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
作办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定期
所作的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5、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8、《运作管理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9、《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0、《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15、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
它基金业务的代销机构
18、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个人投资者: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1、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权益和客户资料情况的账户
2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募集,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并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4、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2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8、T 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29、T+n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30、元:指人民币元
3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34、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3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36、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
额净收益累计值
37、基金七日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3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将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9、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0、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1、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42、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它收益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二)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保持本金低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与认购费用: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 元;本基金
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
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的不同,对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
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A类基金份额按照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1.发售时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
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募集期内,如本基金达到了基金
合同第五条第1 款规定的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接受认购申请。
2.发售方式:本基金采用网下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
3.发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原则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
金额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经受理后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内产生的利
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4.基金认购的规定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
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
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5.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比例或数量的上限限制。
五、 基金的备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备案的条件为: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2.基金备案的程序
基金备案条件满足后,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
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
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
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待结
转的基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且赎回
后可用余额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不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投资者部分
赎回,且赎回后可用余额不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
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在开放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
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日晚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
成功的基金份额T+2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
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赎回数额的限制
本基金无赎回最低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本基金无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2)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均为零。
3、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
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
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人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至
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
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