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 4
五、基金财产保管 .......................................................................................................................... 4
六、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8
七、运作安排 ................................................................................................................................ 1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九、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计算与会计核算 ............................................. 19
十、基金的收益分配 .................................................................................................................... 26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27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三、基金费用 ............................................................................................................................ 30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2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六、禁止行为 ............................................................................................................................ 34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35
十八、违约责任 ............................................................................................................................ 36
十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39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二十一、其他事项 ........................................................................................................................ 39
二十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40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900万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20楼(资产托管部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的订立目的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财产的
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七日收益率、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长盛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五)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长盛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
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
行为。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标准为: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等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平均剩余期限等规定内容;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
事的投资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各类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
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
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
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管
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挪用基金财产、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
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
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
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
运行。
4.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
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间的款项划入登记注册机构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基金募集期满,基金
管理人将净认购资金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产生的认购利息划至基金托管账户。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开始履行托管人基
金财产保管职责。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
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且基金托管人不存在过错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进行划拨。基金托管
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
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设和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
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
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
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
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 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
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和使用。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划款指令书是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运作时下达的书面文书,用于证券买卖、
清算、费用支付和收益分配等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日常场内证券买卖、清算的指令由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库代替,
由托管人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交收。
对于银行间债券买入的资金清算、债券结算指令由银行间交易成交单代替;银
行间正回购到期还款时由银行间交易成交单代替。管理人应在成交单上加盖业务公
章,经办人、复核人签名或盖章。
对于基金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传送加盖业务公章的申购赎回划
款通知,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其它场外划款指令由管理人加盖业务公章,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通过加
密传真发送至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
份的方法。书面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
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
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
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被授权人员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变更通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
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基金投资指令包括资金划拨指令、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等。
2.基金投资指令由基金管理人制作完成后以传真形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投资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户名和账号、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金额、开户行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投资指
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
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付款指令。对于
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
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
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投资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进行表面
形式上和实质上审验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
延误,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指令的执行结果。若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前发现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发
现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
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
应当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时,基金存款账户上有充
足的资金。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
协议规定的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
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但此传真件须为加密传真件。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应至少提前一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送
达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
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书面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变更通知书,
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三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书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逾期未交付授权变更通知
正本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五)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和实质上对投资指令的要
素是否齐全、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印鉴和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
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
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运作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与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
2.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
义务,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通过该证
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安排
1.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方面的失误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或由于基金存款账户头寸不足,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执行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一交易日9:30以前,托管人将当日《基金可用头寸表》传给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将每日估值数据、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净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七日收益率等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发数据进行
估值核算,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净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净赎
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数据传送给托管人。
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每日银
行存款余额和交易保证金账户余额,由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每周第一个交易日对上周的资金总账进行核对。对核对中出现的问题,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务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
基金证券账目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约定,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基金管理人将列明所持有证券种类、数量的估值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