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00五年三月
目 录
目 录...............................................1
释 义...............................................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7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8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2
七、运作安排.......................................1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十、基金收益分配...................................27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28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29
十三、基金费用.....................................30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2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
十六、禁止行为.....................................34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
十八、违约责任.....................................36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3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9
二十一、其他事项...................................3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9
释 义
在本托管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的定期更新;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暂行规定》: 指2004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年8月16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指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年8月27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通知》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红在投资方式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等媒体;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不定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
邮政编码:200122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资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兑换;出口信贷等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邮政编码:10003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本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监督
1、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2)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
3、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款暂定上述约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内容与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或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有权并且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如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实际收到的基金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 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全权负责。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清算。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划款指令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确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或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应当给基金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足够的时间。划款指令发送后,发送人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确认基金托管人是否收到指令。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合法性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不合法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基金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复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印鉴和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按照本托管协议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七、运作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及其他专门报告。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信息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安排
1、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方面的失误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开立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上述账户作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资金结算的指定账户。
2、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和证券账目的核对每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交易成交记录和证券交易所清算数据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交易所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所发数据进行估值,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基金证券账目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由双方进行对账。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