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0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5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72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99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 103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4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
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
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
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
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39、《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把握改革红
利带来的投资机会,力求获得长期资本增值和超额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
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
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
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确认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即先
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
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
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
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
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的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