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
10月20日证监许可【2017】186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2月1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
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
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
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
认购本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
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
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
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
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8月12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0年2季度的
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1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业绩 ......................................................................................................... 5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6
一、绪言
《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岁丰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
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9、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
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
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至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
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40、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
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不设
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的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
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3、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4、摆动定价: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
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
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
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
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
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
部、深圳管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
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
促进会副理事长、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
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
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
记,重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