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7年07月10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9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如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基金合同终止风险等;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除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外,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第一部分绪言
《渤海汇金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渤海汇金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渤海汇金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渤海汇金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渤海汇金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渤海汇金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渤海汇金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渤海汇金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大厦西座2901、2913室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
联系电话:010-68784295
传真:010-68784289
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魏文婷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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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徐海军先生,董事长,南开大学法学硕士。1996年参加工作,历任南方证券天津解放路营业部业务员、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资产保全部副经理;2001年3月至2007年6月,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等职;2007年6月至2017年6月,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财务总监;2017年9月至今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7年9月起至今,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磊先生,董事、总经理,天津大学工学硕士。20年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经验,国内少有参与过股票、权证、ETF自动化套利、股指期货研究投资的全能型跨市场、跨品种投资专家。2010年起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7月起至今,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屈艳霞女士,董事、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逾15年证券从业经历,10年资产管理业务经验。2010年起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2014年3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6年7月起至今,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赵颖女士,董事,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1年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兼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2017年9月份起,兼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2016年7月起至今,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嫣女士,董事、合规总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2001年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逾15年证券业法务与风险管理经验。2001年起历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法律事务部副经理、风险控制总部法律事务部经理、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公司首席律师;2015年6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2017年9月至今,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2016年7月起,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9月起至今,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2、监事基本情况
刘彤先生,监事,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2年7月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担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兼合规管理一部经理、公司律师。2017年5月起至今,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周磊先生,董事、总经理,天津大学工学硕士。20年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经验,国内少有参与过股票、权证、ETF自动化套利、股指期货研究投资的全能型跨市场、跨品种投资专家。2010年起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7月起至今,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屈艳霞女士,董事、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逾15年证券从业经历,10年资产管理业务经验。2010年起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2014年3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6年7月起至今,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李唤工先生,董事会秘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所应用经济学专业硕士学位。曾任天津市政府办公厅一处干部。2001年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2005年1月开始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营销中心总经理;后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1年1月开始,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16年10月至今,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6年5月起,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周里勇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及相关领域的管理工作近二十年,实践经验非常丰富。2010年起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证券投资总部负责人。2016年7月起至今,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7月起至今,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刘嫣女士,董事、合规总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2001年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逾15年证券业法务与风险管理经验。2001年起历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法律事务部副经理、风险控制总部法律事务部经理、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公司首席律师;2015年6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2017年9月至今,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2016年7月起,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9月起至今,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李颖女士,首席风险官,天津财经学院会计系国际会计专业毕业,在职攻读南开大学金融系金融学专业研究生,获取硕士学位。本科毕业后在天津会计师事务所(后改制为天津津源会计师事务所、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任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报告终身复核人。2001年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年3月,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7年7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2017年7月起至今,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翔先生,南开大学数学学士、金融学硕士,于2017年03月29日完成了注册程序(中基协基注[2017]1471号)。2004年2月至2013年10月就职于渤海证券研究所,任金融工程部经理。2013年10月至2016年8月就职于渤海证券基金管理总部,任投资研究部经理。2016年8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现任公募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经理。
李杨女士,天津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士,于2017年03月29日完成了注册程序(中基协基注[2017]1473号)。5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基金执业资格。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就职于包商银行金融市场部,任债券交易员。2014年5月至2016年8月就职于天津银行金融市场部,任债券交易员。2016年9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屈艳霞女士,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委员:
何翔先生,简历同上。
吕晓雯女士,市场副总监。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执业资格。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就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任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高端客户经理。2010年8月至2016年8月就职于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先后任营销副总监、项目管理部经理。2016年8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市场副总监,兼零售业务总经理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张雷先生,基金经理。南开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执业资格。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就职于渤海证券研究所,任策略分析师。2010年2月至2013年2月就职于渤海证券证券投资总部,任研究员,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就职于于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任研究员,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就职于渤海证券基金管理总部,任研究主管。2016年8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任基金经理。
蒋昊乐女士,研究员。日本早稻田大学硕士,5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执业资格。2011年7月至2016年5月就职于渤海证券,任研究所研究员;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就职于渤海证券资产管理部,任研究员。2016年8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行业研究员。
张研女士,风险控制部风控经理,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具有10年证券从业经验,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2007年-2015年曾在新时代证券财务部任职。2015年内调到新时代证券的风险控制部,主要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控阈值管理、合同文本审核和主动管理型产品立项审核。2017年4月份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公募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工作。
闫钊先生,基金经理。英国莱斯特大学硕士,5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执业资格。2012年6月至2016年10月就职于国开证券,任销售交易部交易员,投资经理;2016年10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任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