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
【重要提示】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11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7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并于2018年6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1511号)的许可延期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47、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8、开放期:本基金每半年开放一次,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6个月对日,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的6个月对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本基金中指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57、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4、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5、成立时间:2013年8月30日
6、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7、电话:021-60232799
8、联系人:敖玲
9、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批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友联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本科毕业,会计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财会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财会部财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综合处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现任上海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红敏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综合处兼政策制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组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政策制度处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一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会计结算处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银行首席财务官,现任上海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首席财务官,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永飞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5年至今任教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从事财务审计教学30多年;曾兼职复旦大学主管经济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兼职院长助理,分管经费全口径预算及收支审核管理工作,并兼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理工大学,获系统工程硕士学位。历任建行上海分行部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行香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银行(中国)行长。现任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省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记兼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培训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兼任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事业部总监、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金雯澜女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基金运营总监,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康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伯灵顿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关务专员、客户服务主管,全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客户服务主管,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会计经理。在公募基金财务管理、基金运营、客户管理等领域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史振生先生,督察长,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康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河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讲师、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财务经理、北京中讯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运营部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曾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与合规部总监等职务。
谢新先生,副总经理兼固收事业部总监。西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本科毕业。历任四川绵阳富乐城市信用社柜员、绵阳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中心债券投资交易副处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汪天光先生,副总经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士。历任湖北省政府接待办公室科员、副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浦银金融租赁公司副总裁,横琴华通金融租赁公司总裁,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谢新先生,副总经理兼固收事业部总监。西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本科毕业。历任四川绵阳富乐城市信用社柜员、绵阳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中心债券投资交易副处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倪侃先生,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学士,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硕士研究生。2012年以来总计5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有丰富的权益、固收市场经验。曾在银河创新资本任投资助理,上银基金任固收交易员、研究员,九州证券金融市场部任投资经理、上银基金交易室主管等职务。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
程子旭先生(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