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兴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7〕215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11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
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
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
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根据《基金合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对侧袋机制相关内容进行了更
新,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信息同步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6
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5
第二节 释义 .................................................................................................................................. 6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节 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一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二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六节 侧袋机制....................................................................................................................... 70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 118
第一节 绪言
《圆信永丰兴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圆信永丰兴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圆信永丰兴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
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圆信永丰兴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圆信永丰兴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圆信永丰兴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圆信永丰兴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圆信永丰兴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圆信永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登记机构办
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6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
类推。如该日历月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对应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
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
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7、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
投资基金
5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参与认购的资
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兴瑞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
号4楼02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成立时间:2014年1月2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股权结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持有51%
的股权;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投信”)持有49%的
股权。
电话:(021)60366000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严晓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柳经纬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律系(法
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
科研处处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
任。曾兼任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施文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现兼任
中欧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
戴亦一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计统系讲师、副教授,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EMBA中心副
主任、教授/EMBA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副院长、教授/博导,福建新华都购物
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云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
讲师、副教授,兼任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股东董事:
蔡炎坤先生,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副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信托部经理、市场开发部经理、
资金运作部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党委委员。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华女士,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行政管理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历任厦门
建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办公室主任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公司董事,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建弘国际投
资顾问研究员,建弘证券经理,建弘投信基金经理、营销企划部门主管,永丰金
资产管理(亚洲)董事总经理,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现任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永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弘立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交通大学海洋运输学系。历任统一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地区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第二、三、五、六届理事长;现任永丰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中琪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中央大学硕士。历任上海高德机械有限公司总
经理、上海成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永丰金证券(亚洲) 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台北市市政顾问。
(二)监事会成员
林家进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铭传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历任中信期货经理
(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元富期货(股)公司总经理、国泰期货(股)公司
总经理、国泰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永丰期货(股)公司总经理。
赵耀煌先生,公司监事,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厦
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厦门松霖科技有限公司、百威英博(厦门)服务外包有限公
司会计及项目主管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信托会计、投资发展部项
目经理、资产运营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厦门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
吴烨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综合管理部总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历任
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
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谢雁南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上海交通
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岗、汇丰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部合规专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风控部高级法务经理。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蔡炎坤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兰文伟先生,公司督察长,中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证券部业务主办、法务专员、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法务合规部总经理、党
委办公室主任、风险总监、纪委书记,曾任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妍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历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策略分
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策略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总监。
江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国
际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分行个金部总经
理,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姚德明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东北大学工学学士,历任上海康时信息有限
公司技术部数据库dba、上海东方龙马软件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dba、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OP主管;自2013年2月加入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一职。
吴莉芳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厦
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沧办事处会计、子公司会计、财务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财务部、计划财务部会计、市场开发部信托经理、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办
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