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28日证监许可[2017]1047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本基金募集对象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人。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合同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智惠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封闭期: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含
该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含该日)至1年以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止。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46、开放期: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
开放期结束次日的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要依据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间
4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或有不同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智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
运作。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含该日)或每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含该日)至1年以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在每个封
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次日的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如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期为5至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为基金投资
人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
金额限制、降低销售服务费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则本基金将于该日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