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551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5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银华混改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号 证监许可【2017】1961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18年4月19日至 2018年5月16日 止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18年5月21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3,513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218,343,196.78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92,550.28
募集份额(单位:份)有效认购份额 218,343,196.78
利息结转的份额 92,550.28
合计 218,435,747.06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单位:份) 10,004,083.74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4.5799%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5月10日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为 1,000.00 元,折合本基金为 10,000,000.00 份(不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以上固有资金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金,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单位:份) 9,942.69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46%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18年5月22日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 持有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总数
发起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承诺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 10,004,083.74 4.5799% 10,004,083.74 4.5799% 3年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
基金经理等人员 - - - - -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10,004,083.74 4.5799% 10,004,083.74 4.5799% 3年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1,000.00元,认购费用为1,000.00元,折合本基金份额为10,000,000.00份(不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本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不会用于弥补投资者的投资亏损,发起资金持有期限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