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时间于2018年7月25日17点截止。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598,290,674.4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608,290,674.40份的98.3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7月2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林永梅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扎西)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598,290,674.4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华**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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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此,根据2018年7月26日的计票结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为2018年7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调整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的议案》,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由原来的0.4%年费率调低为0.3%年费率,并于2018年7月26日开始正式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关于调整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的议案的说明书》的内容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并在更新的《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同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披露。
四、备查文件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全文同步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披露);
5、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提示
1、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信息。
2、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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