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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证监许可
[2018]28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5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本次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其余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6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截
止至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2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0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9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9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9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105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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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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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汇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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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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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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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起至3个月月度对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
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月度对日为非工
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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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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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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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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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021-20328000
10、联系人:张博雅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27.78亿元
2、股权结构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比例33.4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4.32%;江西铜业股
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84%;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38%;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1.4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10%;井冈山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持股比例0.8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0.83%;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传统产品,持股比例0.70%;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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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宁敏女士,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1999年7月至2009年9月,就职
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制度协议处干部、资产保全部业
务一处干部、副处长、基金托管部高级合规官、金融市场总部主管。2009年9
月至2013年8月,就职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
总裁。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
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年12月至2020年10月,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
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总裁、董事。2022年4月
至11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执行总裁。2022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周冰先生,硕士。1998年7月至2011年7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
中国银行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二处干部、公司业务部尽职调查处副处长、公司业
务二处副处长、高级客户经理、主管、公司金融总部主管、助理总经理。2011
年7月至2014年7月,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2014年7月至
2022年8月,历任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雄安新区战略实施办公室常
务副主任、首席客户经理等职务。2022年8月至11月,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22
年11月至12月,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
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董事。
祖宏昊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人事教育处科员、人力资源部
绩效与领导力团队主管、招聘与配置团队主管、副总经理,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大连市沙河口支行党委
书记、行长。现任中国银行总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21
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文兰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
理会计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科员、高级经理、副主管、主管,中国
银行悉尼分行财务管理部部门总经理,中国银行布里斯班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总
行财务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现任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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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先生,博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业务四处主任科员、公司业
务部网上银行处副处长、公司业务部网上银行处处长、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中
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现任中银国际控股副执行总裁。2011年12月起至今,
任公司董事。
宣力勇先生,学士,正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天然气集输公司经营处干部、
主任科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业务一处高级主管、副
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业务一处处长、副总经济师兼合
同与纠纷管理处处长,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总法律顾问。现任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法律顾问。2023年6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
周静女士,学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曾任
西南油气田地质勘探开发研究院职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
处干部、财务报告处副处长、会计核算处副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石油集团
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济师兼证券事务部总经理。2023年6月起至今,任公
司董事。
艾富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江铜材料设备公司财务部科员,在江
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分析板块,历任科员、负责人、经理,在江西铜
业集团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江西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管理部历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总裁。现任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江西铜业集团产融控股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2020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博士。曾任山东省兖州煤业集团会计,财政部会计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经纪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交易所监管处处长,大连
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顾问。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
独立董事。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任四川锅炉厂助理工程师,清华大学助理研究员,State
Street Bank & Trust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建设银行董事,深交所副总经理,
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康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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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East Ston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 CEO。现任深圳前海东方弘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
人,NWTM Inc独立董事。2018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丁伟先生,学士,副研究员。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
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南昌支行行长,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行长,招
商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和招银云创(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18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宇女士,博士,研究员、博导。曾任郑州大学经济法系讲师,中国人民银
行货币政策司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处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
长、一级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参事。2020年12月退休。2021年3月起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娴女士,博士,研究员。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分行,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市场部,历任主
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2021
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何涛先生,博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
计处干部、会计处高级主管、资产处副处长、资金处副处长,资金部投融资处副
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研究部负责人、总经理,中国石油集
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2022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
李晶女士,硕士。曾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合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20年8月起至
今,就职于中银证券,现任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2022年12月起至今,
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苏桢女士,硕士。曾任上海银行总行证券营业部柜员,东方证券经纪业务总
部客服中心主管。2008年3月起至今,就职于中银证券,历任零售板块客服中
更新招募说明书
心负责人,现任运营管理总部助理总经理。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职工代
表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冰先生,硕士。1998年7月至2011年7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
中国银行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二处干部、公司业务部尽职调查处副处长、公司业
务二处副处长、高级客户经理、主管、公司金融总部主管、助理总经理。2011
年7月至2014年7月,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2014年7月至
2022年8月,历任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雄安新区战略实施办公室常
务副主任、首席客户经理等职务。2022年8月至11月,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22
年11月至12月,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2022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
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董事。
沈锋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1992年8月至1997年4月,就职于中国银
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历任科员、科长。1997年4月至1999年8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任行长助理。1999年8月至2000年10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启东支行,任副行长。2000年10月至2002
年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任行长。2002年2月至2005
年5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任副行长。2005年5月至2008年
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副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09
年1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宿迁分行,任行长。2009年12月至2011年8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总经理。2011年8月至2016年
3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任行长助理、副行长。2016年4月至2020
年10月,任公司副执行总裁。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执行总裁。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1988年7月至2000年11月,就职于锦
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预算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2000年12月
至2015年5月,就职于中石油,历任副处长、处室负责人、专职监事。2015年
6月起至今,曾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稽核总监。
许峥先生,学士。1995年7月至1996年10月,就职于上海中达斯米克电
器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就职于上海金鑫计
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1997年4月至2016年8月,就职
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总部电脑工程部副总、网上经纪公司(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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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19年9月,就
职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2019
年9月起至今,担任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亓磊先生,硕士。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就职于福州电业局。2008
年6月至2015年9月,就职于上海证监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15
年10月至2017年9月,就职于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部
负责人。2017年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合规管理板块总经理,现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
人。
葛浩先生,硕士。1999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和锐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百度网页搜索部、百度糯米、百度搜索公司、百度(度小满)金融,历任研
发经理、搜索服务总架构师、知识图谱总架构师、糯米营销获客负责人、首席架
构师、技术委员会主席、大数据部负责人等岗位。2020年1月加入公司,任信
息科技板块联席总经理。现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刘国强先生,硕士。1999年4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大鹏证券、招商证券、
中银证券、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等岗
位。2012年12月再次加入公司,历任企业融资部团队主管、股权融资一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赵青伟先生,硕士。2000年7月至2015年1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历任总
行金融市场总部交易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上海分
行浦东开发区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主管。2015年
11月至2016年12月,就职于中融汇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16年
12月至2018年12月,就职于友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裁。2019年
1月起,历任公司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现任
公司资管总监。
4、基金经理
王文华,硕士研究生。曾任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2012年3月至2021年7月任职于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研究员、债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1年8
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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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鑫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盈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裕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
和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阳秀峰,硕士研究生。2010年7月至2015年4月任职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投资经理;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任职于中
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投资主管;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任职于中融汇
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9年6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曾任资产管理部投资顾问、投资经理,现任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
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赵青伟先生(资管总监兼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委员: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负责人)
王永民先生(信评与投资监督部负责人)
余亮先生(基金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林博程先生(基金管理部权益投资团队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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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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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各
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和环
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司
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
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基
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制
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议批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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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基金会计师
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相关规范需由
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
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
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情
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应关
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
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司
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事会
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定组
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
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人。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
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
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
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
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了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项。
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制度,建
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对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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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
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
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黄然然
联系电话:0755-25879876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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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3年6月末,平安银行有109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
1,205家营业机构。
2023年1-6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886.10亿元(同比增长3.7%)、净
利润253.87亿元(同比增长14.9%)、资产总额55,005.24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3.4%)、吸收存款本金余额33,815.3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1%)、发放贷
款和垫款总额34,391.3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3%)。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处、营销推动处、估值核算室、
资金清算室、转型发展处、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中心8个处室,
目前部门人员为74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
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23年6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6,974亿,平安银行已托管27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
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
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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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
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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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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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路诺、陈哲、何晨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黄毅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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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goutong.com
其他基金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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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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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8年1月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8】28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209,999,000.00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10,208.38份,两项合计共210,009,208.38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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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2018年5
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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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路诺、陈哲、何晨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四川天府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
台;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6)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
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
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
可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的调整方案进行调整,但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得低
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公布为准,投资者仍
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
机构可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的调整方案进行调整,但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
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份额限制,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公布为准,投资
者仍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见下表: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40%
100万≤M<500万 0.20%
500万≤M</td>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1.00%
Y≥1个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40%,假定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40%)=9,960.16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60.16=39.84元
申购份额=9,960.16/1.0500=9,485.87份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为1000元,假定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500=4,760,952.38份
2、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赎回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持有了两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更新招募说明书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更新招募说明书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更新招募说明书
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
媒体上予以公告。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基金管理人自2019年4月26日起开通中银
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611)与基金管理人旗
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以下基金间的转换:中银证券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2601)、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码:002938)、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3929,
C类为003930)、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代码:A类为003316,B类为
003317)、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3980,C
类为003981)、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807,C类为
004808)、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321)、中
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913,C类为004914)、中银证
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309)、中银证券安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956,C类为004957)、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5571,C类为005572)、中银证券安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5362,C类为005363)、中银证券中高等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4954,C类为004955)、中银证券安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7023,C类为007024)、中银证券安沛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8995,C类为008996)、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码:A类为008258,C类为008259)、中银证券
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9728,C类为009729)、中银证券优选
更新招募说明书
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09640,C类为009641)、中银证券
鑫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0170,C类为010171)、
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0892,C类为010893)、
中银证券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1448,C类为011449)、
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代码:A类为
012116,C类为012117)、中银证券盈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1801,
C类011802)、中银证券优势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1269,C
类为011270)、中银证券安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2468,C类为
012469)、中银证券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3373,C类为013374)、
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3755,C类为013756)、
中银证券恒瑞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3929,C类为
013930)、中银证券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4179,C类为
014180)、中银证券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4395,C类为
014396)、中银证券安瑞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4337,
C类为014338)、中银证券慧泽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代码:A类为016136,C类为016137)、中银证券慧泽进取3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代码:A类为016138,C类为016139)、中银证券慧
泽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代码:A类为016217,C类
为016218)、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5429,C
类为015430)、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017890,
C类为017891)、中银证券凌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
为017389,C类为017390)、中银证券安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
018718,C类为018719)、中银证券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
基金(代码:019098)。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属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在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开通转换业务的由同一销售机构销
售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且转出和转入基金同属一个注册登记机构。
(3)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即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须同时代理转出和转入基金。
(4)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的其
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5)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状态,
拟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状态。当转换业务涉及基金发生拒绝或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形时,基金转换业务也随之相应停止。
(6)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提交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
投资者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基金转换申请,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转出方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转出方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金额和份额以转换申请受理当
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
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
(8)基金转换业务除保本基金遵循“后进先出”外,其它基金遵循“先进
先出”的业务规则。“先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后进
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短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请当
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更新招募说明书
(9)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
额的规定。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合
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
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10)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
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1)转换费用的计算按单笔申请进行计算。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
分别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转换申购补
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2)前端收费模式下,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
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后端收费模式
下,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
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原申购费率详见
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遵循转出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
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
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金额、份额及费用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
更新招募说明书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后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
基金财产。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B基金
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0760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
1.0135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5%,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760=10760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10760×0.5%=53.80元
转换金额=10760-53.8=10706.2元
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0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10706.20×0/(1+0)=0元
转入金额=10706.2-0=10706.2元
转入份额=10706.2/1.0135=10563.59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B基金,假
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706.2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1.0135元,
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10563.59份。(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确定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如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且转出基金费率为固定费用的,直接以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作为补差费率。
(12)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交易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持有期。转换入
基金份额赎回或再次转换转出时,按新持有期所适用的费率档次计算相关费用。
(13)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赎回时,基金转换转出同赎回一
同处理,无优先顺序。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提交的
转换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计算当日可转换外,当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未确认的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
换申请。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暂停或暂缓接受基金转换转出
申请
(14)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T日(销售机构受理投
资者转换申请的工作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
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T日: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15)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名称以及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各代销
机构开通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如有疑问,投资者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咨
询有关详情。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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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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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
股,同时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
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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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
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
理。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
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
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
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
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
价值评估。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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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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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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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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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
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变更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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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81,377,536.07 99.63
其中:债券 381,377,536.07 99.6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92,849.58 0.36
8 其他资产 8,912.67 0.00
9 合计 382,779,298.3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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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2,774,697.35 14.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93,507,990.69 30.6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45,094,848.03 80.3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81,377,536.07 125.0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281493 22苏交通MTN003 210,000 21,210,918.03 6.95
2 102102069 21四川路桥MTN001 200,000 20,909,105.75 6.86
3 102380221 23成都产投MTN001 200,000 20,623,749.04 6.76
4 102280026 22外滩MTN001 200,000 20,526,535.89 6.73
5 102280285 22张江高科MTN001 200,000 20,428,000.00 6.7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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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评价。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无。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912.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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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912.67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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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5.29-2018.12.31 4.94% 0.08% 2.88% 0.06% 2.06% 0.02%
2019.1.1-2019.12.31 4.63% 0.06% 1.31% 0.05% 3.32% 0.01%
2020.1.1-2020.12.31 4.26% 0.07% -0.06% 0.09% 4.32% -0.02%
2021.1.1-2021.12.31 3.29% 0.03% 2.10% 0.05% 1.19% -0.02%
2022.1.1-2022.12.31 1.39% 0.05% 0.51% 0.06% 0.88% -0.01%
2023.1.1-2023.9.30 2.45% 0.03% 1.23% 0.04% 1.21% 0.00%
2018.5.29-2023.09.30 22.82% 0.06% 8.21% 0.06% 14.61% 0.00%
注: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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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5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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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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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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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具体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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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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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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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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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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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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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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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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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
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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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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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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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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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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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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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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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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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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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本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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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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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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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
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
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
收益与分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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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
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
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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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4、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
率风险。
二、管理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交
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国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银行间和交易所主要债券品种的年成交量是存
量的近2倍。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
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风险管理
部、业务营运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公司最终决定是否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或投资变现赎回款将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
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延缓支付;(二)摆动定价;(三)侧袋机制、(四)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
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
上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
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2)摆动定价;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
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果
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
3)侧袋机制: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
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
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
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闭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
回。
2、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
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3、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
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本基金为定制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5、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
原因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
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
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
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决定延缓支付。
(4)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
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能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
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
影响或损失。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
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
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
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
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声明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
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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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
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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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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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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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
打印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
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热线(956026/400-620-8888(免
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
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投资人可获得如
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热线
(95602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
联系信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
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
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
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602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
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gmkf@bocichina.com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956026/400-620-8888(国内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等自助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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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构
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如下公告: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二二年第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10日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开放期并进入下一封闭期的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17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博时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29日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3号)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年12月31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月19日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月19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杭州银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2月1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实财富、利得基金、新浪仓石、同花顺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13日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时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20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〇二三年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植基金、普益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20日
关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27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30日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3月30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度小满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4月14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4月20日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4月20日
关于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5月8日
关于增加“中信同业+”金融服务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5月10日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二三年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 证券时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6月21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告
关于增加中正达广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公告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6月26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5日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行E通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接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17日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0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0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2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众禄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7月26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9日
关于增加宁波银行同业易管家平台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25日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30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中期报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30日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8月31日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接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9月13日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二三年第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9月28日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接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19日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并接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官网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年11月15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0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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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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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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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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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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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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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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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
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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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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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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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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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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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
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更新招募说明书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更新招募说明书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更新招募说明书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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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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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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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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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成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7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
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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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
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
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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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
股,同时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
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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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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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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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在及时提
醒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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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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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中银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承诺的持有期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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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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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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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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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具体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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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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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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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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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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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