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77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由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招商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变更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
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
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由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MSCI中
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
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6、标的指数:指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以下简称“MSCI中
国A股国际通指数” )
57、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
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
金的目标ETF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
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相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标的指数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以下简称“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
数” )
七、目标ETF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联系:
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
2、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
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4、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区别:
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包括在一级市场以股票篮子组合进行目标ETF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二
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2、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
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而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ETF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
不上市交易;
4、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九、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
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
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
业绩有差异;
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
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
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ETF;
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而目标ETF则没有这项规
定。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招
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3月9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1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
2018年4月10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13日生效。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及其相关事宜,并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
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20年11月23日起,《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且原《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起失效。
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招商MSCI中
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将
按照《招商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