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1月14日
送出日期:2021年1月1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 005794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
基金合同生效2018-07-05
日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2018-07-05
经理的日期 李晓星先生
证券从业日期 2011-03-01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2019-09-20
经理的日期 张萍女士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7-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的投资”章节。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精选符合中国
经济发展方向、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上市公司,追求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
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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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具;权证投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港股投
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现金的投
资比例,重点通过跟踪宏观经济数据、政策环境的变化趋势,来做前瞻性的战略判断。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长期来看将以权益性资产为主要配置,同时结合资金
面情况、市场情绪面因素,进行短期的战术避险选择。约定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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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19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M
500,000≤M
1,000,000≤M
申购费(前收费)
2,000,000≤M
M≥5,000,000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N
30天≤N
365天≤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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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30天 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混合型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
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及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固定收益市场
两方面风险:一方面,对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将影响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另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
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1)
基差风险;(2)系统性风险;(3)保证金风险;(4)合约展期风险;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有
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
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
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
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
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
等;5、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2)汇率风
险;(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7)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6、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有风险;7、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
险;(3)信用风险;(4)集中度风险;(5)系统性风险;(6)政策风险。
带来政策影响。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
的风险。9、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
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
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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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
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
况。
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
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
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 、010-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