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披露了《长城久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长城久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中关于“业绩
比较基准” 的内容更正如下: 一、《长城久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五、业
绩比较基准” 中第一行应为: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
二、《长城久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五、业
绩比较基准” 中第一行应为: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
特此更正。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感歉意。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