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年11月29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12日证监许可[2018]428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8年6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与发
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与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定风险,如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第三
方风险,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以及与投资科创板股票相关的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
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与本基金定期开放机制相关的流动性风险、错过开放期
的风险以及投资者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
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等。特别的,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
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受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
的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等影响,基金净值会因此而波动;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出现极端行情,保证金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
大损失;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
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
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
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
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
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
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认
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
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月
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1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封闭期:指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期间。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日
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12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47、开放期:指本基金可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期间。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
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
日,以确保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工作日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但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资金中发起
资金不低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6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5、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
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贾崇宝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33亿元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
2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884%
3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4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8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北
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
泰一新(北京)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一创远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
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刘红霞女士,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中
国建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总
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第
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聚创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恒
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珠海一创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一创
杉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珠海一创众值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
关村顺势一创(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深圳市鲲鹏一创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金浦瓴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恒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玺瑞丰农业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烟台京
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月服役;1975
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肇宏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北京市皮革工业公司、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99年12月-2015年5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组织部部长,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总裁助理、党委委员、副总裁。2011
年1月-2013年1月任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
限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监事,博士,国籍:美国。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北京)工程师,GE Energy
(通用电气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理、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首席分析
师、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风险官、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营销
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
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