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 8
五、基金的存续 ................................................................................................................................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9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7
十一、基金托管 ............................................................ 28
十二、基金的销售 .......................................................... 2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29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0
十五、基金的融资 .......................................................... 33
十六、基金的财产 .......................................................... 34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34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37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39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0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二十三、违约责任 .......................................................... 46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4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47
一、前言
(一)订立《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泰沪深3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若与本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
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转型: 指对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保本期届满时,转型为“国
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
关内容做相应修改,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一系列事项
的统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集中申购公告: 指《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集中申购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起失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
服务;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
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
改和补充件;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以完全复制为目标的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控
制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35%,实现对沪深3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
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
基金字[2004]140号)和《关于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确认函》(基
金部函[2004]109号)的核准募集。《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
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募集基金份额共计803,489,881.73份。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担保人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泰金象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04年11月10日)开始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对应日(即2007年11月10日)止。
根据《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基金字[2007]307号),对《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在保本期满后转型
为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转
入的基金份额,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与集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本基金管理人作
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对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实施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集中申购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开放
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间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根据申购规模情况,适时开放申购、赎回(最长不超过3个月)。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数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
分,可以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