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4号)
基金管理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4月
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募集,准
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657号)。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8月14日生效,自
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
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
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并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
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
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
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
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20年12月14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
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先锋博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先锋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先锋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3、A类基金份额或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
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44、C类基金份额或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70楼7001-700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4层
法定代表人 张松孝
成立日期 2016年5月16日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4.2076%,大连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3074%,北京鹏康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2.5050%,张松孝4.9900%,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4.990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8239829
传真 010-58239896
联系人 赵进
二、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张松孝先生,CFA,董事长,博士。现任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张
先生于2015年6月起任本公司筹备组组长,2016年5月16日公司成立之
日起任董事长至今。1994年8月起先后就职于华泰证券、大通证券,2007
年5月起先后任大通证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期间兼任天风证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2017年9月起兼任厦门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明达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山证券机构金融二部总经理、
资管四部总经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兵投
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总监;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
资部总监、业务运营中心总监。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殷剑峰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国家金融与
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浙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
会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
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论坛(中国人民银行智库)创始成员,中国保险行业
协会首席金融专家;曾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耿留琪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曾任青岛电业局处长、局长助理、
副局长,北京英大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书记,山
东电力投资公司总经理,山东鲁能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穗期货经
纪公司董事长,英大信托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董事、
副董事长。
邢会强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
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兼职
律师。现任武汉远景航天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恒泰万博石油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华建强先生,硕士,现任公司董事,大连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华商银行、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华泰证券、
方正富邦基金、先锋基金督察长。
曹永刚先生,董事,本科。曾任鹏润投资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国美地
产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鹏润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国美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赵进先生,监事,研究生。曾任中兴通讯南京研发七部工程师,先锋基
金市场开发部渠道经理。现任先锋基金北京业务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张松孝先生,董事长,履历同上。
高明达先生,总经理,履历同上。
易琳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恒泰
证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欧阳晓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大通证券融资融券筹备组负责人,
证券金融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旭女士,基金经理,金融学硕士,1987年2月生,2010年毕业于中
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2010年至2019年先后任
第一创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华润信托债券投资经理、融通资本固定
收益高级投资经理,2019年8 月加入先锋基金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历任基金经理: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10月12日期间,王颢先
生任基金经理;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王璠女士任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高明达先生,杜旭女士,杨涛先生,刘志
强先生,徐文先生、高小巨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和赎回、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9)与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相互兼职。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