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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顺长城智能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5年1月22日起对景顺长城智能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智能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本次修改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宜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005914。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23265。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0.60%/年。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7日)但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0.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于持有期大于30日(含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投资范围删除了中小板,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表述。这些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详见附件,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自2025年1月22日起生效。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igwf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景顺长城智能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七、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
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基金管理人承诺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
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
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
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 受益所有
人、 经办人等个人信息, 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
理。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新增)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应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6、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用应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7、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提高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和交易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
值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
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
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
的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指定
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指定
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附件二:
景顺长城智能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和交易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
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
核对。 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
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
核对。 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舍
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在同
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
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
的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
费用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十一、基金
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
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