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12]284号
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14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管理人2013年12月27日
刊登的《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博时标普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12月31日起转为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或“博
时标普500ETF”)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目标ETF份额净值等因素产生波动。
博时标普500ETF主要跟踪美国市场的标普500指数,其投资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
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当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主要包括:美国市场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博时标普500ETF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博时标普500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与博时标普500ETF在投资方
法、投资比例、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其预期收
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与目标ETF类似,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
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期权、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
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
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
决策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除重大事项变更外其他信息有变动的,每年应至
少更新一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0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 71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 76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8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95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9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9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20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及《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由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或本招募说明书 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
构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目标ETF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
“博时标普500ETF”)
联接基金 指本基金,即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
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标的指数 指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标普50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
股、股本变动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或因素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总结、借鉴博时基金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
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的特点,确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对本基金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资收益。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境外投资风险;
三是一般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为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会随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2、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美国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美国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美国政治、经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导致标的指数发生波动,致使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
(3)指数编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本基金可能投资的指数期货的基准指数均由指数提供商负责日常
管理。指数提供商在编制、计算相关指数时没有义务顾及到本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指数提供商不保证标的指数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亦不保证在指数编制和计算时不会损害到本
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利益。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
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股指期货的风险
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之间存在价格上的差异,这种差异称为基差,在合约到期时基差收
敛至0。存在基差的原因是由于利息、分红和期货价格的波动。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同一标的
指数股指期货合约,用以替代股票投资,面临一定的基差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
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货币兑换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等其他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
数编制错误等,产生跟踪误差。
5、投资标的过分集中的风险
本基金对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2、法律与政治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
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美国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外汇政策风险等。由于QDII产品涉及到
人民币与外币的汇兑,因此汇率、利率的变动以及美国外汇政策的改变均会产生一定的外汇
风险。
4、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
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
5、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和期权等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的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
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的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
基础品种的相关性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本基金中,衍
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
益向各国家或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
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
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三、一般风险
1、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境内外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
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
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期权、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交易均在依法设立的正规市
场中进行,所投市场和资产方面的整体流动性较高。同时,本基金通过投资限制对各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期限、评级、杠杆和集中度进行了控制,并严格控制了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在申赎机制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场内交易以及
场内、场外申赎等多种方式,且遇持仓停牌证券可通过现金替代的方式进行应对,给投资者
获取流动性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本基金基于客户集中度控制和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
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
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申购赎回所隐含的风险
本基金对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巨额申购发生时,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或者对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投资比例被迫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从而导致跟
踪误差的大幅增加;在巨额赎回发生时,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被迫卖出大量的标的指数成份
股或者被迫卖出大量的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