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重要提示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13日证监许可[2018]1122号《关于准予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九、基金的投资37
十、基金的财产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5
十六、风险揭示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0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1
二十三、备查文件102
一、绪言
《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融融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4楼440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2008室
法定代表人 丁险峰
总经理 李宇龙
成立日期 2017年6月20日
注册资本 1亿元
股权结构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上海谷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8779199
传真 (010)88576097
联系人 毛灵俊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1号文批准,于2017年6月20日成立,是国融证券发起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共管理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8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其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融融银规模为2.53亿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合计14.66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丁险峰先生,中国人民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公司董事长。曾任安徽皖南卫海机械厂财务部科员、中商企业集团公司业务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纺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宇龙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MBA和金融工程硕士,CPA、CFA持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美国Waddell&Reed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兼高级研究员、美国WilmingtonTrustInvestmentAdvisors基金管理公司全球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执行经理、美国Balentine投资管理公司合伙人及全球投资研究总监、合众人寿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侯守法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公司董事。曾任国家审计署主任科员、北京燕莎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总经理助理。现任北京长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长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日新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常赢绿洲假日运动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北辰东方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长安兴盛健身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长安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姜庄湖网球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兴融诊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荣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北京长安德瑞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佳名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董事、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徽长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长安投资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雄伟先生,浙江大学理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金华产权交易所总经理、金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图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图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俞昌建先生,大学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化工设备厂科长、北京化工供销公司副总会计师、北京化工集团副处长、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总监、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左兴平先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助教、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处长、兴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安徽环渤湾高速钢轧辊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证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执行监事
王辉女士,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应用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研究生学历,公司执行监事。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公务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门经理、美国光华金融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人力资源总监。
李丽君女士,北京大学心理系研究生学历,职工监事。曾任中国银行太原市北城支行会计、丹麦老日森洋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秘书、中纺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部门主管、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人力总监、财务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李宇龙先生,同上。
毛灵俊先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公司督察长。曾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登记结算员、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经理、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公司监事、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田宏伟先生,天津大学博士,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具备17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衍生产品部/资产管理部研究员及高级投资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产品部/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国融融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李宇龙先生(委员会主任)、田宏伟先生、梁国桓先生、于化海先生、王丽梅女士。
李宇龙先生,同上。
田宏伟先生,同上。
梁国桓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具备15年金融从业经验,历任中纺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计划部副经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华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经理。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
于化海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学研究生学历,公司量化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具备11年金融从业经验,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证券分析师、瑞盛投资股权投资部行业研究员及项目经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证券投资部金融工程高级研究员/量化投资经理、品今(北京)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部另类投资总监/量化投资经理。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负责人。
王丽梅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公司交易部负责人。具备14年金融从业经验,历任美国美汇银行外汇操盘分析师、香港南华金融控股集团上海办事处首席执行代表助理、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兼部门经理助理、北京鴻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现任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从高到低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业务手册等。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和业务手册的总揽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制定的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与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的具体说明;业务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环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是经办人员具体行为的指南。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经理层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以及公司、基金运作中的其他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风控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