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8年8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海外
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1270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月18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选
取海外交易所上市的50家中国互联网企业作为样本,反映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知名中国互
联网企业的整体表现。
(1)指数样本空间
香港市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香港市场证券:1)以香港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为主
要上市地;2)上市交易时间超过3个月,除非该证券发行市值超过30亿美元;3)过去
一年日均股价不低于0.1港元;4)过去一年日均股价不低于0.5港元或者最近年度报告
每股收益(EPS)不小于0;5)过去三个月日均换手率满足条件。证券按照日均换手率(每
日成交金额/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并依次序计算每只证券的累计日均市值占比,累计
日均市值占比前90%的证券,其日均换手率符合条件;6)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内地公
司证券:注册地在中国内地;公司营运中心在中国内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自
中国内地。
其他市场:以其他证券交易所为主要上市地、上市交易时间超过3个月(除非该证券
发行市值超过30亿美元)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内地公司证券:注册地在中国内地;
公司营运中心在中国内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
(2)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的证券,剔除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小于300万美元或过去一年
日均总市值小于20亿美元的证券。
2)对剩余的证券,选取符合以下定义的证券:互联网软件:开发与销售互联网软件
的公司;家庭娱乐软件:开发主要在家中使用的家庭娱乐软件和教育软件的公司;互联网
零售:主要通过互联网提供零售服务的公司;互联网服务:主要通过互联网提供各类服务
的公司;移动互联网:开发与销售移动互联网软件和/或提供移动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3)对于剩余证券,按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综合排名(1:1),
选取排名靠前的50家证券作为指数样本。若剩余证券不足50只,剩余证券全部作为指数
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
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得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3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5、本基金为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
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
要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的指数基金的风险、基金开通外币认申赎业务带来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
(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
风险等;(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6)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本基金跟踪境外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会
因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同时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如果境外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
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
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
度。本基金是ETF联接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
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6、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8、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
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既
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申购或赎回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
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及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
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4月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4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8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29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 42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 43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5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 79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 .............................................. 84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 86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6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2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4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 157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
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
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
基金份额)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55、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
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56、目标ETF: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7、标的指数:指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8、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9、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0、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
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介:指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8、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
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69、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
制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基金开通外币认申
赎业务带来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
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
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
律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
标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目标ETF标的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指数编制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果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或目标ETF标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
停止目标ETF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目标ETF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目标
ETF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投资者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
此外,如果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
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3、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紧密跟踪,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
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目标ETF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本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目标ETF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
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
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本基金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
险。
7、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因此本基金
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8、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ET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
容。
9、基金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
风险。当目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