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修订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富兰克林
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公告(2006)第5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基金合同冲突或不一致,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允许投资人以美元或人民币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
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
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
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
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4、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6、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境外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
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在中国
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投资人及相关运营机构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5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2、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美元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海
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以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首次募集目标上限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基金份额首次发行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及销售币种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
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
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
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方法或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销
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有效
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
认购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
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
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遇节
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或实际
情况需要,调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基金份额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
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
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的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
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T+3日(包
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