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基金详见下表: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修订后的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提示性公告披露当日将各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修订说明公告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2、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ichlandasm.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018-3610咨询相关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改对照表
页码 合同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 前言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前言
增加: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3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 释义
新增: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3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668
法定代表人:朱为绎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668
法定代表人:程文卫
22
第八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资产,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4
第八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二、基金托管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22日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6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6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
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
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及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基金份额净值相对上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变动超过百分之十;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五、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修改对照表
页码 合同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668
法定代表人:朱为绎
成立时间:2015年9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3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668
法定代表人:程文卫
成立时间:2015年9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3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电话:020-23388993
传真:020-23388722
联系人:洪树林
(一)基金管理人
电话:020-37128628
传真:020-23388722
联系人:古琳花
1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国债期货、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银行存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资产
支持证券、国债期货。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4
四、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3)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包括因特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
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