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21日证监许可【2018】1519号文注册募
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4、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金
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运作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
指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信息披露不充分,外
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评级,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等。本
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
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01月0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7
九、基金的投资..............................................................................................................68
十、基金的业绩..............................................................................................................77
十一、基金的财产..........................................................................................................8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8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3
十七、侧袋机制..............................................................................................................99
十八、风险揭示............................................................................................................10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4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8
二十五、备查文件........................................................................................................14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金惠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E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在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在指定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
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三星大厦51层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联系人:袁婷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苏
州元道亨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元道利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和苏州元道贞经济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七家企业共同出资3.6亿元人民
币,出资比例分别为51%、19.5%、19.5%、5%、1.5%、1.9%、1.6%。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士EMBA。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现任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证券(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国金财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姜文国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光大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项目经理,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上海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兴业证券总裁助理,国金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金证券(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国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金国际企业融资有限公司
董事,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黄艳女士,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华夏银行苏州支行国际业务部职
员,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
公司综合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总裁助理、副总
裁。现任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江卓文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佛山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办事员,佛山华新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主管、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赛莱拉干细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广东通力定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广州中汇建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
事会秘书,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煜先生,董事,学士。历任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涌金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长沙涌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国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邰海波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中国包装集团投资部经理,凯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元大证券(香港)有
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总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任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张克东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历任煤炭工业部技术发展司、煤
炭科学研究总院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咨询
员、项目经理,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监事、合伙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鲍卉芳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郧阳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最高人
民检察院法纪厅书记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博宇律师事务所律
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二处副
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信托公司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清
算部总经理,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许强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交割部、信息部
总经理,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
经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
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乐梦琦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广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助理,广东阿米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石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广东宝
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容女士,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北大方正物产集团农产品部期货研究员
兼总办会助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分析师兼董事会秘书、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合规风
控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北
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于晓莲女士,职工代表监事,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基金会
计,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清算部基金会计,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
算部副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支持部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邰海波先生,总经理,学士。简历请见上文。
虞志海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华西证券上海曲阳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经
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部助理总经理、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助
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
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监事。
聂武鹏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
专员,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及培训经理,深圳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招
聘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经理,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
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北京千石创富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林霄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华北销售部高
级客户经理、编辑,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市场总监,安邦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运营总监,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网金总监。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于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公司信贷部高级经
理,大公国际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评级部总经理,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研究部
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高级研究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高级研究员、信用债研究主管,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高级债券投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债券基金经理,富
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4、基金经理
于涛先生,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公司信贷部高级经理,大公国
际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评级部总经理,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高级研究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债券高级研究员、信用债研究主管,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债
券投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债券基金经理,富荣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国金惠安利率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邰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于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聂武鹏先生,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
量化投资中心总经理姚加红先生,量化投资中心副总经理马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
部总经理徐艳芳女士,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张望先生,大类资产配置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王珂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杜哲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投资经理叶伟平
先生,固收研究部代理总经理王宝宁女士,REITs投资部总经理周炳涛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研运作
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措施,并
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为调整投资
决策的依据。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5人,所有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
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
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
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4年12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127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规模2378.32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
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
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三星大厦51层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www.g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限银银平台)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唐斌,陈志伟
电话:0591-87824863,0591-8785753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0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吴淞龙
电话:0574-87970732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限行e通平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扬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张建霖
电话:0755-84354739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8)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11层
法定代表人:寇冠
联系人:韩晓彤
电话:010-50925699
客服电话:956186
网址:www.aibank.com
(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电话:028-86692603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1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2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N1座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0)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邮政编码:110000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31)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证券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证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田桂霖
电话:0851-86824129
客服电话:960872
网址:www.hczq.com
(3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3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邮政编码:518028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3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3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3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1层、31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电话:021-20328755
联系人:初晓
网址:www.bocichina.com
服务热线:400-620-8888
(3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邮政编码:230081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825
网址:www.hazq.com
客服电话:95318
(4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
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4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
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戴佳璐
联系电话:0755-23375492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传真:0755-82545500
网址:www.wkzq.com.cn
(4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4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邮编:850000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44)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传真:010-67017788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http://www.cnpsec.com.cn
(4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19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46)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电话::0755-82707888-1109
传真:0755-82707993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ons.com
(47)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邮政编码:518031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林培鑫
电话:0755-83637967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400-018-8688
(4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邮政编码:410004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50295432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客服电话:95351
(4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5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5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5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https://www.ctsec.com/
(5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5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5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7)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https://www.crsec.com.cn/
(5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https://www.swsc.com.cn/
(59)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https://www.ytzq.com/
(60)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户服务电话:95305-8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6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6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5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6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6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5)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
栋30层1号
邮政编码:550081
法定代表人:卢安军
电话:0851-822209888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6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0、11、12和1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7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7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新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7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邮政编码:572019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商务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锐中心3层309
邮政编码:100073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804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7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puzefund.com
(7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话:400 080 5828
网址:https://mobile.licai.com/licai/public/channel
(79)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站:www.prolinkfund.com
(8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钟苓玉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010-67000988-6025
(8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055-5728
邮编:100052
(8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8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李柳娜
电话: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8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8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8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9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9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9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罗聪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京东大厦2号楼A座南塔19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商务联系人:李丹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http://jr.jd.com/
(9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7)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9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9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2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01)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邮政编码: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02)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0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
传真:025-56878016
网址:www.huilinbd.com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10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0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邮政编码:200080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10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0-3388
(10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杨峻
网站:www.txfund.com
客服电话:4000-890-555
(10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1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11)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尚美红树湾1号A座写字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simuwang.com
(11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站:http://www.boserawealth.com
(113)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
邮政编码:550002
传真:0851-85407888
联系人:李辰
客户服务电话:0851-85407888
网站:www.gwcaifu.com
(114)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3001B
客服电话:4006498989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15)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楼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站:www.zo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三星大厦51层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联系人:刘雪
联系电话:010-88005921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黎明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8年9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151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及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别设置A类、C类、E类三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或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售
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自2019年1月2日到2019年1月18日,本基金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同时对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
机构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
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
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
金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各销售机构可
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直销中心柜台首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率
1、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A类: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300万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
0.5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100,000.00×0.50%/(1+0.50%)=497.51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497.51=99,502.49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00)/1.00=99,552.4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元,可得到99,552.49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10
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费,在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可在T+1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
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1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
回。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价格和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及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
示:
A类: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4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0.60%/(1+0.60%)=596.42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596.42=99,403.58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560=94,132.18份
即,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
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94,132.18份A类
基金份额。
3)基金C类和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费率及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持有时间(Y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1%
Y≥30日 0
本基金E类基金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注:Y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有效赎回当日(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投资
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0×1.1200×1.5%=168.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032.00元
(2)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投资
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0×1.1200×0.10%=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该类基金份
额赎回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间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7日(含)以上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如有)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的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
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持续增值,
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预测价格和利率变化趋势,在债券组
合久期调整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
置比例,并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债
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
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申
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判断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
基金总体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
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具体包括跟踪
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等。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
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相反,当宏
观经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应
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一些
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投资主体的投资习
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杠杆息
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灵活
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
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
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信用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
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中小企业私募债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且整体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
略。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
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
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
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
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1年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24年07月01日至2024年09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828,080,837.49 98.05
其中:债券 12,828,080,837.49 98.0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0,002,464.56 0.9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6,751,457.09 0.66
8 其他资产 38,729,099.73 0.30
9 合计 13,083,563,858.8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注: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50,538,435.63 3.6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339,109,861.24 34.6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641,103,548.38 27.37
4 企业债券 2,718,324,871.31 28.1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1,571,601.82 0.43
6 中期票据 6,378,536,067.49 66.1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828,080,837.49 132.9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0202 22国开02 2,550,000 259,679,215.0 7 2.69
2 240411 24农发11 2,350,000 236,559,047.9 5 2.45
3 190310 19进出10 2,000,000 219,094,191.7 8 2.27
4 200404 20农发04 1,800,000 190,915,742.4 7 1.98
5 240208 24国开08 1,900,000 189,923,479.4 5 1.9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于2023年12月01日发布的公告,其被北京证监局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二、对李岩、赵龙节、容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60万元的罚款。根据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25日发布的公告,其被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公司罚款合计210
万元;二、对刘志斌警告;三、对曾翼警告;四、对赵丽敏警告;五、对邹林警
告;六、对许尧鑫警告。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本基金投资上述
主体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2,061.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8,437,038.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8,729,099.7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04月0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
09月30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
示:
国金惠盈纯债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4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37% 0.09% 1.03% 0.04% 3.34% 0.05%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94% 0.18% 0.09% 0.08% 2.85% 0.1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23% 0.10% 2.04% 0.04% 3.19% 0.06%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46% 0.14% 0.61% 0.05% 1.85% 0.09%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58% 0.08% 2.01% 0.04% 4.57% 0.04%
2019年4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9月30日 28.85% 0.13% 8.58% 0.06% 20.27% 0.07%
国金惠盈纯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4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08% 0.09% 1.03% 0.04% 3.05% 0.05%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72% 0.18% 0.09% 0.08% 2.63% 0.1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01% 0.10% 2.04% 0.04% 2.97% 0.06%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26% 0.14% 0.61% 0.05% 1.65% 0.09%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35% 0.08% 2.01% 0.04% 4.34% 0.04%
2019年4月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9月30日 27.24% 0.13% 8.58% 0.06% 18.66% 0.07%
国金惠盈纯债E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5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0.41% 0.27% -1.92% 0.07% 2.33% 0.2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07% 0.10% 2.04% 0.04% 3.03% 0.06%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20% 0.14% 0.61% 0.05% 1.59% 0.09%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29% 0.08% 2.01% 0.04% 4.28% 0.04%
2020年5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9月30日 19.30% 0.15% 5.31% 0.06% 13.99% 0.09%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1年定期存款收益
率(税后)×1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A类份额、C类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3日,图示日期为
2019年4月3日至2024年9月30日;本基金E类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5月25
日,图示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至2024年9月30日。
(三)其他指标
无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具体的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
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
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
额进行收益分配,该分红条款不适用于侧袋账户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20%,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计算方法如
下:
H=D×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D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
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确认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一)不可抗力;
(二)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
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
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
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银行间发行的债券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
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好,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相关
约定。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⑥摆动定价;
⑦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
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
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
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
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
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
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
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
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
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
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
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设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04月10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506,973.2305万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Ⅲ、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Ⅳ、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Ⅴ、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Ⅰ、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金基金)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星路1037号一层1049室
法定代表人:邰海波
设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801.6286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II、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
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
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
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
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
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
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五)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
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
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
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6)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
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
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
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
一枚托管人监管印章。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
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
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
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
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
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
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
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存款证实书原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
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
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
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
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
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4.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
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
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
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III、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IV、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协议》规定。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
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V、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
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
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如果基金招募说明书发生重大变更
的信息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基金托管人不掌握相关信息的,无需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应当
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检查。
VI、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管理、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VII、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
按其解释。
VIII、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
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
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
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
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基金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
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
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电子对账
单等各种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
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自动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9:00-17:00)提供人工咨
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息定
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und.com),投资者可享有基金账户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
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网
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七、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语
音留言、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
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
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传真号码:010-88005816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4年01月02日至2025年01月01日,本基金的相关公告登载于《上海证券
报》和本公司官网。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4年1月11日
2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1月11日
3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4年1月19日
4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20日
5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1月24日
6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1月31日
7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2月6日
8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盈纯债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2月6日
9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盈纯债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2月6日
10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盈纯债E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2月6日
11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2月23日
12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2月28日
13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3月19日
14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3月29日
15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4年4月16日
16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4月18日
17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4月20日
18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4月23日
19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2024年4月30日
20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4年5月23日
21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5月24日
22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6月20日
23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盈纯债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6月21日
24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盈纯债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6月21日
25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盈纯债E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6月21日
26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调整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6月22日
27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7月18日
28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7月19日
29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7月27日
30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 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4年8月29日
3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8月31日
32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9月26日
33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10月17日
34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4年10月17日
35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季度报告》 2024年10月25日
36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4年11月5日
37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的公告》 2024年11月14日
38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11月16日
39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1月21日
40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4年11月23日
41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12月6日
42 《关于对单个基金账户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上限调整的公告》 2024年12月17日
43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024年12月20日
44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关闭微信交易平台开户、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年12月27日
45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2024年12月31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g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注册的文件。
2、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