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6年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4号)注册,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2017年7月3日下发的《关于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延期募集备案函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1678号)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
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
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本基
金投资于香港及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以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境外市场投资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税
务风险、法律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二是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风险,包括本基金拟投资
市场、行业及资产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及实
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风险;四是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
险、衍生品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五是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包
括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清算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通讯风
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
09月30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6、《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外机构,以
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
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础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
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58、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9、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0、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
折算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和美国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和美国证券市场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五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境外市场投资风险、汇率风
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二是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风险,
包括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三
是流动性风险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风险;四是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证券借
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五是运作风
险及其他风险,包括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清算风险、上市交易风险、技术系
统运行、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基金的投资
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
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和美国市场,其证券交
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
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发达市场以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澳元
等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主要外币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
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
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
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4、税务风险
在投资海外市场时,因其税务法律法规与国内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境
外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
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境外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
计的额外税项。
5、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值等制度
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6、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
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对本基
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
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
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风险
1、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80%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
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型股票基金,存在主题轮动风险,即集中投资于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
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2)互联网行业属于新兴产业,本身发展较为迅速,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因此一些
当前具有良好业务模式及收入利润的企业,有可能在未来短时间内就在快速变化的市场中失去竞争
力;部分被投资的上市互联网行业公司有可能尚未实现盈利和正的经营现金流,具有一定的经营风
险。互联网行业的这些特征也会给本基金带来投资风险。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及美国市场,存在下列风险:因交割制度的不同,美股允许股票卖空,因
此有可能存在因交易对手的原因造成延迟交割的流动性风险;美国、香港市场存在公司停牌无法交易
转让的流动性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
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
其赎回到账期通常比投资境内市场的开放式基金需要更长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
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货币市场投资所面
临的主要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交易期满时
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
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3、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
合的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
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
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利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
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五、运作风险及其他风险
1、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
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
损失。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
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3、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
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
息计算错误等。
4、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5、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基金价格受到
供求关系的影响,本基金份额市场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会出现较大背离,从而直接或间接地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
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
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可能。
6、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
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
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
失。
8、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
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和美国的互联网股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主动投资管理谋求超额收
益和长期资本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存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
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货币市场工具,
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