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21年7月2日起,对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A类基金份额代码:006811
A类基金份额简称:大成景盈债券A
C类基金份额代码:012890
C类基金份额简称:大成景盈债券C
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大成景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
2、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2)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 A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500万≤M 1000元/笔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A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持有 日期 赎回 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10%
T≥ 30日 0%
C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T<7日 1.5%
T≥ 7日 0%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二、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在深圳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林琳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代销机构
无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示信息为准。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日
附件:《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 前 修改 后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59、销 售 服 务 费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推 广、销 售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的 费用
60、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根 据认 购/申 购 费 用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其 中A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为 在 投 资 人 认 购/申 购 时 收
取前 端认 购/申 购费 用,且 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C类 基 金 份 额 为 从 本 类
别基 金资 产净 值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且不 收取 认购/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无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根 据认 购/申 购费 用、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 式
的不 同,将 基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其 中A类 基 金 份
额类 别为 在投 资人 认购/申购 时收 取 前端 认 购/申 购 费
用 ,且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C类 基 金 份 额 为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且 不 收 取 认 购/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资 人可 自行 选择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各 类 基
金 份额 之间 不能 转换 。
本基 金有 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 费率 水 平
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公 告。
根据 基金 运作 情况 , 在不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履行 证 监会 要求 相关 流程 后,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或者 调整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费率 水平 、或者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购 费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认 购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财 产。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购 费用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 募
说 明书 中列 示。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本 基金
认购 费用 仅适 用于A类基 金份 额。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元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 市 后 ,
各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0.0001元 ,小 数 点 后 第5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及
时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4位 以 内(含 第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
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任一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4位 以 内(含 第4位)发 生 估 值 错
误时 ,视为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
4、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2)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偏 差
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 告 、通 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无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3、C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9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出 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产 中 支付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3.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0%÷当年 天数
H 为C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C类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3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 额列 入
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付 。
无
五、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和 基 金托 管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 资;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均 不能 低 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任 一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4、由于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本 基金 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
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计 算方 法,依 照《业 务规 则》执 行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金 额,不 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 的计 算方 法 , 依 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四)基 金净 值信 息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在
指 定网 站披 露一 次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指 定网 站、 基 金销 售机 构网 站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不晚 于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日 的次 日, 在 指定 网站 披露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七)临 时报 告
15、管理 费、托 管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用
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百 分 之零 点五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四)基 金净 值信 息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在 指 定网 站披 露
一 次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不 晚于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指 定网 站、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网 站 披 露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七)临 时报 告
15、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22、变更 或增 设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