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0年10月19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3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343号文准予
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9年3月26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
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以1.00元发售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发售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试
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
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
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股票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
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知悉并同意本次更新的内容。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3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睿远成长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
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70号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42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睿远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8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圆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祝彬涵
联系电话:400-920-1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比例(%) 出资方式
陈光明 55,000,000.00 55 货币
傅鹏博 32,510,000.00 32.51 货币
刘桂芳 7,500,000.00 7.5 货币
林敏 4,990,000.00 4.99 货币
合计 100,000,000.00 100
截止2020年8月31日,公司旗下管理着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睿远均衡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2只开放式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成员基本情况
刘桂芳女士,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机构监管处处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副总裁、首席风
险官等职务,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被授予上海
市领军人才称号,在合规与风险管理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陈光明先生,董事,工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历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总裁助理,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傅鹏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首席策略师,汇添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敏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招商银行总部财富
管理部和零售银行部财富产品负责人,负责公私募基金、保险、银行理财等产
品的研究开发、客户配置与服务工作,在境内外财富管理行业拥有丰富的理论
与实践经验。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97年至今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 主
任、副教务长、副院长兼中方教务长。1988年至1993年期间担任上海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助理院长、副院长。
王晓荷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长。
杨晓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曾任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监事基本情况
吴非先生,研究部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助理工程师,
国信证券公用事业研究员,中信证券电力及公用事业首席分析师、研究所B角,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2014年获新财富“白金分析师”荣誉大
奖。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陈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成员介绍)
傅鹏博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成员介绍)
许志雄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电脑中心项目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雁飞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国泰君
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4、基金经理
傅鹏博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成员介绍)
朱璘先生,硕士,曾任华谊集团化工设计研究院工程师,莫尼塔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陈烨远先生,硕士,现任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曾任长江证券
研究所研究员、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睿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公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傅鹏博先生、公
募投资管理部赵枫先生、公募投资管理部朱璘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吴非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公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傅鹏博先生担任。讨论内容
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