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7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征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增加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1年4月30日起,工银瑞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2172),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置三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按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按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或者E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费用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 额 C类基金份 额 此次新增 的 E 类基金 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100 万 0.40%
0% 0%
100万≤M<300 万 0.30%
300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1.50% Y<7 天 1.50%
7天≤Y<30 天 0.10% 7天≤Y<30 天 0.10%
7天≤Y 0%
30天≤Y 0% 30天≤Y 0%
销售服务 费 0% 0.10% 0.15%
首次申购 起点金
额
10元 1000元
追加申购 最低金
额
10元
基金账户 最低基
金 份额余额
10份 1000份
基金管理 费率 0.15%
基金托管 费率 0.05%
注:1、Y为持有期限;2、特定投资群体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以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完善了相关表述,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银瑞信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 同 修改后基 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3、基金份 额 类 别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
销售 服务费收 取方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投 资人 认 购/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申 购 费 用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且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在 投资人认 购/申购时 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 用、赎
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 ,且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43、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
销售 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 。A
类基 金份额在 投资人认 购/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时收 取赎回费 用,且不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基金份 额 、E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人 认 购/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申 购 费 用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且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销售服 务费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九、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 金 根 据 认 购/申 购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者 认 购/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而不计 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认购 、申购基金 份额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
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 别 计 算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 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计 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 认购、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可 自 行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有关基金 份额类 别 的 具 体 设 置 、费 率 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 书 中 公 告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符 合
法 律法规且 不损害已 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 增 加 、取 消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或 者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等 ,调 整 前
基 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 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 得互相 转换。
九、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申 购费用收 取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不同的 类别。A 类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认 购/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购/申购 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E 类
基金份 额在投资 者认购、申 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C 类 基 金 份 额 、E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额、E 类 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
计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计 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 认购、 申购 基金份额 时可 自 行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有关基金 份额类别 的具体设 置、 费 率 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告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符 合
法 律法规且 不损害已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增加、 取 消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者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 内 变 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类别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等 ,调 整 前 基
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额类 别之间不 得互相 转换。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基 金份额分 为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 。投 资 人 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时支 付申购费 用,申购 C 类 基金份额 不 支 付
申 购费用,而 是从该类 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 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基 金份额分 为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 额 。投 资
人 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时 支付申购 费 用 ,申 购 C 类 和 E 类 基 金
份额时 不支付申 购费用, 而 是从该类 别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务 费。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 费;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4、E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E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E 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值 的 0.15%年费率 计提。E 类基 金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
H=F×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E 类 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
F 为前一日 的 E 类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
E 类基金份 额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按 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在次月 初 3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资 金
划拨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4、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
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 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将有 所不同。本 基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权 ;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4、由于本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C 类
与 E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 份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章节
原托管协 议 修改后托 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 益分配的 原则
4、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
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 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将有 所不同。本 基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权 ;
(一)基金收 益分配的 原则
4、由于本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C 类
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 额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 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十 一 、
基 金
费用
(四)E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F×0.15%÷当年天数
H 为 E 类基金 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
F 为 E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E 类基金份 额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按 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在次月 初 3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资 金
划拨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