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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8年8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1322号和机构部函〔2019〕624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9年7月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
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
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4月2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4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1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5
第一部分绪言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环保
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张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张健先生,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1999年3月
进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总行办公室副主任,上
海分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上海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南昌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总行资产负
债管理党委书记,总行资产负债与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
行长、董事会秘书。2024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及董事长。
Pierre-Axel Margulies先生,董事。法国国籍,法国里昂商学院,公司金
融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2016年参加欧洲工商管理学院MBA项目。2012年至2015
年进入通用资本担任商业发展部副总监,负责收购及并购业务。2016年加入布
鲁克菲尔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2017加入贝恩公司任顾问。2018年至今加入安
盛投资,2018年至2019年任战略与企业财务官,2020年起至2022年8月任总
裁办公室主任。现任安盛投资中国区经理。2022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并
担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志敏先生,董事。宁波大学英语专业本科,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温
州市分行平阳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党总支副书记,平阳支行行长、党总支
书记。2007年2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温州分行银行卡及渠道部总经理,温州
分行个人银行发展部负责人,总行个人银行总部市场企划部总经理,总行零售业
务管理部(移动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第一直
属党委委员,总行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私人银行
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2024年
1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侯林先生,董事。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天津信托
投资公司,任信托产品设立、证券投资等部门负责人。2003年1月进入浦发银
行,历任天津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天津分行浦安支行副行长,天津分
行资金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资金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24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林忠汉(LAM,Chung Han Terence)先生,董事。英国国籍,拥有英国伦敦
大学学士学位。在加入安盛投资管理亚洲之前,曾任职于多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包括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公司、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公
司和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等,担任高级业务发展和产品管理等多个高级职位,
覆盖亚太地区。自2010年起,加入安盛投资管理,目前担任亚太区董事总经理,
核心业务销售及市场推广总监、亚太区客户业务负责人以及安盛投资亚洲执行委
员会成员。林忠汉过去20年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服务多种重要的亚太区机
构及零售客户,如中央银行、主权基金、保险公司及私人银行等。2022年8月
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屠旋旋先生,董事。大学学历,经济师。自1993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中
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资产经营二部主任、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上海国盛集
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
理、资产运营三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屠旋旋先生现兼任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元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上海国有存量资产盘活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25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
张弛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职。后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在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首席产品官、董事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等职务;在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在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代理董事长、董
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24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之
职。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
海同城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职务。2013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
所博士。1973年参加工作。1983年2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赵晓菊女士曾担任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执行院长、院长,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院
首任院长、执行董事,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兰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5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
赵晓菊女士现兼任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职务。2020
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寇宗来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自2003年2月起就职于复
旦大学经济学院,先后任讲师、副教授之职。2012年12月至今,任复旦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副院长。2023年10月至今,任复旦大学创新与数字经济研究院执
行院长,并兼任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副理事长。2025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
董事。
王少飞先生,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自1999年8月参加工
作,曾任上海市东湖(集团)公司科员、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后。2010年6
月起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教师、会计学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会计学的教学
与研究。王少飞先生现兼任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动网络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及宝武资源有限公司与宝钢资源(国际)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之职。
2025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张长亮先生,监事长。上海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投资经济)专业硕士研究
生,经济师。2009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职于上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光明
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历任资产
经营部副总经理、上海盛融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
公司资产经营业务总经理。2024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15年法律合
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2006-2007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
(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年期间,任摩
根芒萨尔投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年
加入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年8月起至今,任
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
许贤斌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
营交易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2011年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之职。2022年12月
起,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任帅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风险咨询顾问、耀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经理。2015年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
管理部业务主管,现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张弛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职。后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在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首席产品官、董事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等职务;在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在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代理董事长、董
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24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之
职。
喻庆先生,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
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8月起,
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汪献华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
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3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0
年3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中关村证券(现为国投
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经理、诺安基金
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现任无锡金投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2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2021年12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2月起担任本
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7月起兼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2024年7月起兼任深圳
分公司负责人。
顾佳女士,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工作。2007年
10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经理、监察部
经理、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兼财务负责人。
赵婷女士,副总经理。厦门大学应用经济学(投资学)博士研究生。曾任厦
门银监局、上海银监局科级干部。2014年11月进入上海浦发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组合处、固收及专户处处级干部,总行金融市场部贵金属
交易处处长,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25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副
总经理。
蒋佳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企业管理学
硕士,2006年至2008年任职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资金部,2009年至2011
年任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2011年至2015年任职
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5年至2018年任职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研中心,历任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总监助理、研究部副总监、研究部总监。2023
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兼任均衡策略部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达伟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2017年4月至2017
年12月在华元恒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之职;2017年12月至2021年
2月在华创证券研究所担任分析师之职。2021年2月加盟本公司担任行业研究
员,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年8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7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蒋建伟,任职时间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13日;
褚艳辉,任职时间2019年7月9日至2021年8月26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张弛先生,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孙晨进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张川先生,本公司FOF业务部业务主管,基金经理。
俞瑾女士,本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张弛先生,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曹治国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由其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
制措施的过程,旨在为实现基金管理人经营目标、财务报告和管理信息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经营效率和效果、投资组合和基金管理人资产的安全完整、守法合规
等提供合理的保证。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
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的总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
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
部监督。
1、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基金管理人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
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
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
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
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
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
层面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审计部。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督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
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
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
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
部门及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在内容上应该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
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重要性原则: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使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手段并应当在兼顾
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及评估为高风险的领域与环节采取
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4、制衡性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和监督,同时
兼顾运营效率。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独立性。各投资组合
资产、基金管理人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
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6、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争取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更优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之上,公司建立了三层次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检查。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岗位培训,
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
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
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层次为公司管理层及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
部的控制及管理。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采取
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支持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
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审计部的监
督控制。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
长和审计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
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
责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
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
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3、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4、业务管理规定及部门规章等。业务管理规定及部门规章等主要在执行内
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
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业务管理
规定及部门规章等应经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3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989只,QDII基金4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
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经办会计师:张振波、姜爱悦
联系人:张振波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
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
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
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
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
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
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8〕1322号文和机构部函〔2019〕624号注册,于2019年5
月16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19年7月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
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5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280,255,197.54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
214,063.47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76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环保新
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19年7月9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
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9年8月9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
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
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