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托管协议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0年3月26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1月14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7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9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17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4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十、基金收益分配..................................................................................................................... 36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 38
十二、公司行为 ........................................................................................................................ 40
十三、基金费用 ........................................................................................................................ 41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4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5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6
十七、禁止行为 ........................................................................................................................ 49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十九、违约责任 ........................................................................................................................ 54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 5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57
二十二、其他事项..................................................................................................................... 58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 59
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美元债精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
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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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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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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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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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在经基金管
理人授权的市场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或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下,执行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
义登记资产;
9、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
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
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
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
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11、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
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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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保存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并对境外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
财产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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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主要投向美元计价的且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并不限于各类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
行的证券;结构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
的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
基金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主要投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美元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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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美元
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述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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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境内投资的,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
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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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5)项下第7)、8)、9)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境外投资部分,除上述第(4)
项下第8)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
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金融衍生品投资监督
本基金投资境外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以下列规定进行监督: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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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按
下列规定进行监督: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40%。前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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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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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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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和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