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基金的备案...................................................................................................................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3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3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6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7
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自中
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裕泰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
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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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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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
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开放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注册登记管
理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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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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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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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
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
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
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此情形下,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如
有)为准。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十、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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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照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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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
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
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