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基金费用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3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4
十七、违约责任 .................................................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8
二十、其他事项 ................................................. 38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39
鉴于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
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
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各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许可批复文件为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
资产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基金资产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
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定向增发或网下新股申购,也不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网上新股申购、公开增发,可以持有
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及可分离债分离后所得权证,由上述方式获得的股票或权证
将在可交易日起5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正
的可转债,不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零或为负的可转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不含可分离债
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5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
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5%;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
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不得超过该券发行总量的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
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备案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如
遇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以及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5.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6.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7.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未能履行上述及时通知的义务给基金造成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
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
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
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的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对于
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
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后,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指令
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对于不合法和不具有可执行性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
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错误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负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必需的
时间。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经电话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
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
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 选择标准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
报告。
2. 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
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提交基金托管人,日后如有变更情况,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托管人未履行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而给基金造成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损失。
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 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
金托管人的责任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
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履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而给基金造成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基金托管人应按
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赔偿。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
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周周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帐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在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
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工
作能够顺利进行。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
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依据划款指令在T+3日将赎回金额(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账户。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分红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分红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公
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
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
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
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
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
值方法的第1-5项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四)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
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的5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本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实施收益分配的,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
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
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中期/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
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
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
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四)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
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6) 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
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产生
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5)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或从事以下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二)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
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
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
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1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托管协议(草案)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