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1年07月25日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风险揭示 ................................................................................................................................... 10
§4 基金的投资 ............................................................................................................................... 15
§5 基金管理人 ............................................................................................................................... 29
§6 境外投资顾问 ........................................................................................................................... 38
§7 基金的募集 ............................................................................................................................... 39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1
§10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11 基金的财产 ............................................................................................................................. 57
§12 基金资产估值 ......................................................................................................................... 59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16 侧袋机制 ................................................................................................................................. 75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18 基金托管人 ............................................................................................................................. 80
§19 境外托管人 ............................................................................................................................. 85
§20 相关服务机构 ......................................................................................................................... 89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2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6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75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7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78
§26 备查文件 ............................................................................................................................... 179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6月17日证监许可〔2019〕1071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于2019年8月2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
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合规与道
德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同时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人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美元发售价格为1.00元人
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
金额,并以此计算投资人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投资人需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
波动的风险。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
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本基金仅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美元等外币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指定办
理认购、申购及赎回的此类销售机构或有不同。投资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
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包括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
类美元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包括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C类美元基金份额。
53、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4、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67、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特有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国家风险及全球证券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本基金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
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
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
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全球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
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变化。
2、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
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升跌。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
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
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由于市场暂时
的供需不平衡和本基金较大的流动性需求,使得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的暂时价格变
动,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当某国/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
融品种流通市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
量交易时,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及时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
在不利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
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境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括
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优先股、境外固定收益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包括ETF);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
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境外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金
融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分离交易可交换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境
外发行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标的均在
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
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
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