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6 月 24 日在《证券
时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349号文注册募集的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0
年1月21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国
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事项。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17:00
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议案》及其相关说明《关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于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
取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
3
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
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
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
等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 17:00 点以前(以本
次大会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217
联系人:彭祎
联系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
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
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
本。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
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5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
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最后收到的纸面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
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6、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授权时间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收到授
权文件的时间为准。
7、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
起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 17:00 点。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
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020 年 7 月 27 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
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6
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
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关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
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
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
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
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
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
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转 0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217
联系人:彭祎
联系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联系电话:020-83338668
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
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
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
9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
案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
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将本基金变
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
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3 日
10
关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
明
一、声明
1、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中证国
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
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
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本次议
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
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11
基金名称由“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二)变更基金存续条款
变更前,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存续条款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的存续条款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修改基金投资范围相关表述
变更前,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投资范围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
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变更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
12
(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根据法律法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及《关于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通知》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填报指引第 2 号——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以
及变更后的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五)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当天以公司固有资金持有金额不少于一千
万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将作为发起资金自该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同时,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当天生效,《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当天失效,并自当天起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正式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三、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三、本基金由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
册而来。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
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3
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
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
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
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国
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
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
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
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国
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国
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左侧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变更注册后的《易方达中证国
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二部分
释义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删除左侧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删除左侧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购
买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购买发起式基金且
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删除左侧内容
14
况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增加:“六、发起资金”
六、发起资金
本基金的发起资金是指股东资金、公司固
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
员资金购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
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
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
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
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整章
内容,修改为“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而
来。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根据 2019 年 7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
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349 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正式生效。
2020 年 X 月 X 日至 2020 年 X 月 X 日,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
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中
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变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
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
更为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中证
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20
年 X 月 X 日起,变更注册后的《易方达中证国
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200人且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
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删除“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整章内容,修
改为“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
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
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6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
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
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删除左侧内容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删除左侧内容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
务规则;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
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
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
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
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除上述第(2)、(7)、(8)、(13)、(14)、
(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
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除上述第(2)、(7)、(8)、(13)、(14)、
(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
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删除左侧内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基金
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
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
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
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
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
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
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
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删除左侧内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删除左侧内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2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40 个工作
日、50 个工作日、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
提示性公告;
(五)临时报告
2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
内,若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1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
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2、《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
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后,自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起生效。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3 日
20
附件二: 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官网(www.efunds.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中证国企一
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
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
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 )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
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
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本授权继
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21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的授权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
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
买入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
效。
22
附件三: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易方达
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
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
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
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