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7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浙江
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359号)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24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为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ETF的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1)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目标ETF面
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
风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
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证券借贷/正
回购/逆回购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
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4)
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5)本
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6)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
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浙江新动能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此外,本基金可
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
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而本基金则采
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购买股票一样在交易所购买目标ETF,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
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
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
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
定影响。
5、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8、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
金合同修订、基金托管协议修订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5月15日。本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4月2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月18日。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4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5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26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 38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 39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1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 75
第十九节 境外托管人 .............................................. 79
第二十节 相关服务机构 ............................................ 81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第二十四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 118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易
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中证浙江新动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目标ETF:指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
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
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5、《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4、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偏离的风险、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目标ETF面临
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
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
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
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
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
指数波动。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目标ETF标的指数的波动
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指数编制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果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或目标ETF标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
停止目标ETF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目标ETF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目标
ETF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投资者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此
外,如果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目标ETF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
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目标ETF投资成
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可能也会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
响。
3、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紧密跟踪,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4、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因此本基金
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5、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ET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
容。
6、基金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
风险。当目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
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美国存托凭证等)的指数基金,投资
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7、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为联接基金,主要通过申购赎回或买卖目标ETF来实现投资目标,由于目标ETF
投资于境内外多个证券市场(目前投资的证券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证券交易所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且采用现金申购赎回,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
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8、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9、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
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
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
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
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
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
甚至受损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 分钟以上不
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港股通境内
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
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2)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
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3)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
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4)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
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10、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1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
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
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