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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1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11月1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7821、C类基金代码:007822,D类基金代码:021058,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告列明的送达地址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址: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5楼
联系人:陈远芳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95597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4日,即2024年11月14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应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告列明的送达地址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送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5楼
联系人:陈远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邮政编码:200120
4、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24年11月18日起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2、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和网络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①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②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投资者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③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https://htamc.htsc.com.cn/)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或其他官方平台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本基金销售机构可在其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指定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授权的,基金销售机构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投票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17:00。(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通过纸面及其他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6、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照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仍为2024年11月14日。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最新有效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95597
联系人:陈远芳
网址:https://htamc.htsc.com.cn/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9084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97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连续2次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正常办理相关业务。相关业务受理若有变化,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但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持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截至2024年7月25日,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提交了终止基金合同的解决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具体安排可参见《〈关于终止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附件四)。
同时,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二: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htamc.htsc.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s://htamc.htsc.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召开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证件号码为:)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关于终止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8月29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持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截至2024年7月25日,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鉴于目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终止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3、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将结合本基金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必要的情况下部分或者全部承担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具体安排可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会议方可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经与基金托管人沟通,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事项不持异议。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届时,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3、持有人大会费用、清算费用问题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持有人大会费用、清算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也将结合本基金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必要的情况下部分或者全部承担本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费用或清算费用,具体安排可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95597
网址:https://htamc.htsc.com.cn/